事实上,对于类似闯红灯救人的情形早有规定。据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经核实应当予以消除。[详细]
而闯红灯救人的行为属于救助危难,因此是可以消除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消除违法行为信息须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而杨师傅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章的,在凭借乘客等人的证词和公司及相关部门的材料,到交巡警处说明情况,在警方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可免除处罚,并清除违法记录。[详细]
此前,在福州市台江区曾有的哥为了送高考考生去考场,有了交通违法行为。但是在其所在公司和主管部门递交了相关证据后,其违法记录被予以消除处理。
从法律上来说,我们的交通法律法规执行的是社会公共职能,即通过规范交通秩序,来保障公众的行走自由与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闯红灯会造成极大的交通隐患,很可能给其他人员带来伤害。
但从情理上来说,闯红灯救人却属于好人好事。在人的生命和交通违规之间择其一,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
闯红灯救人从情理上说属于好人好事,在人的生命和交通违规之间择其一,任何人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生命,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如果一味地强调违法责任,僵硬地执行法律,我们还拿什么鼓励人们去做好事,伤者又怎能得到及时的救治。
从这点上看,杨勇理应获得赞扬和肯定,这也是“温暖福州”的直接体现。
为救人而闯红灯是一个关系公众生命的问题,生命安全永远至高无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就这个角度来说,闯红灯救人,合情而不合法。闯红灯的行为有再次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为了救急,而放任另一种危险情况发生,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而援救一人的成本是漠视他人安全并使他人陷入威胁,是否值得提倡?
此事对我们最大的启发,也许是建立全社会急救机制。
一方面在全社会建立快速急救机制,能在第一时间提供救助,从而减少由于的士闯红灯救人所产生的安全风险,在这一点上,2011年2月北京交警爱心接力救助断指男孩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详细];另一方面要加强市民意识,此时市民应该有为其让道的意识,真正为生命打开一条绿色通道。
闯红灯救人的争议虽然可以无休无止,但事后的处理却时不我待,法律的取舍更因为其强大的导向性密切关系到今后的各种社会行为。司机为救人闯红灯可免罚,这并非是对法律的熟视无睹,也不是对法律的故意挑衅,而是法律人性化本质的体现。因此,怎样处理既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多数人认同是关键。
在网上曾经风靡一时的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中,讲师Michael J.Sandel让在场的法学系学生们讨论一个案例:一辆失控的车上有5个人,如果你把身边的一个胖子推过去可以阻止悲剧发生,你会不会用别人的一条命去换另外的五条命?其实把这个问题放到今日的事例上同样适用,如果为了救车上的一个人而危及更多人的生命,这就不是一个完美的选择了。
法规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交规免罚,目的是避免非必要伤害的发生,而不是为了鼓励救人而罔顾安全的做法。因此一旦救人与伤人发生矛盾时,助人恐怕很难成为免责的理由。
结语: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话题,并没有绝对正确的结论。欢迎来稿阐述您的观点,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