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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 患方可“钦点”兼职调解员
来源:泉州网-东南早报  2009年12月16日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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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起,调委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追踪

  □早报记者 颜雅婷 陈武亮

  《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筹备到文件出台,吸引了各方关注。过去,医疗纠纷除了自行协商外,还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行政机关调解及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因此,有业内人士将由第三方出面调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称为“医疗纠纷的第五种解决途径”。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周。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每起纠纷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千元以下的,可由医疗机构向医疗纠纷理赔处理部门报告后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协商解决;超过以上索赔金额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全程介入,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索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途径等确定;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经司法途径确定。

  昨日,早报记者就《暂行规定》走访几位长期关注医疗纠纷的业内人士、医生及部分市民。由于医疗纠纷调委会被放在人民调解的大范围之下,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界人士普遍认为调委会的成立,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调解医疗纠纷,并可避免过去协商、调解中的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