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发布专项整治通告,每户限养一只,不得携犬乘公交、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
N本报记者阙文龙
本报讯 福州城区禁止白天出户遛狗。福州市政府8日发布《关于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的通告》,即日起开始专项整治,规定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公园、学校、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违反这些规定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给予处罚。
整治区域
近来,福州市城区及城乡接合部出现较多无主流浪犬及犬伤人、吠声扰民等现象。
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范围包括:五城区各街道;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仓山区仓山镇、马尾区马尾镇的全部区域;晋安区新店镇、鼓山镇,仓山区盖山镇、建新镇、城门镇、螺洲镇,马尾区亭江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一个月内打疫苗到居委会登记
《通告》要求,家庭(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且每户限养一只。除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司法部门及科研、医疗机构用犬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注射点对饲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到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
携犬乘公交公安可处罚
《通告》强调,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饲养犬的管理,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允许出户时间为每日晚7点至次日早晨7点;(二)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遇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注意避让;(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和休闲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五)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犬;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
路面无人牵领犬一律没收
《通告》指出,在路面无人牵领的犬一律视为无主犬,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欢迎市民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路面无主流浪犬,举报电话:83312385。
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犬伤害他人时,犬主或携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查处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将组建捕犬专业队伍,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犬,收容流浪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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