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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万被取走 漳州建行称“我们完全可以不作为”
来源:海峡导报  2009年11月25日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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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导报记者 郑瑞卿 游章友)昨日,本报报道了长泰县王伟平等人误存巨款进入骗子账户,并立即带着刑警要求银行采取措施防止钱被骗子取走一事。昨日,记者继续跟进此事,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分行称:“我们完全可以不作为。”

  当事人:为什么不早点采取措施

  一审官司输掉之后,王伟平提出上诉。王伟平在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里认为,存款凭条上写的存款一栏签的就是 “王伟平”,在与银行的存款服务关系上,王伟平自然也是存款人。因此既然商业银行法要求保护存款人权益,对诈骗分子的账户应当立即采取限制领取,即使不能冻结账户的措施,也可以采取后来采取的“临时挂失”来保护存款人权益。

  王伟平等人提出的另一点理由是,既然后来采取的“临时挂失”能够保护像他们这样一些被骗存款人利益,那么银行为何不提早采取措施?

  王伟平等人在《上诉状补充材料》里提出,发觉被骗后,他们与刑警马上赶到银行要求限制李秋玲账户交易,并且提供了存款凭条、身份证,“因此,上诉人的请求已提供了合法手续。”

  此外,王伟平等人还指责银行的工作瑕疵:在不能办理冻结的情况,没有按规定在冻结申请书上“签无权协助冻结执行,加盖公章,并回复公安机关。而银行并没有履行该书面手续,导致公安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漳州分行:银行可以一点事情也不做

  邓东辉是建行漳州分行法务部的律师,也是此案长泰建行的代理人。昨日上午,邓东辉对记者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在这个事件中银行完全可以不作为,“如果银行从头到尾都不理你,那么一点事情也没有,不能因为银行后来帮你挽回了十几万,你就要银行赔偿。”

  邓先生打比喻说,一个人被车撞伤了,一个好心人将他送到医院,并且垫付了几百元医药费,“银行好比那个好心人,你不能去要求银行说,你为什么不多付一点。”

  针对王伟平等人指责银行在无法冻结时,不按有关规定在冻结申请书上签 “无权协助冻结执行”,并加盖公章回复公安机关的做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指责。邓律师回应,就算存在瑕疵,也是银行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与当事人无关。

  邓律师还说,银行确实可以停止任何账户支取的操作,但是这个操作存在着被客户追究责任的风险,要是弄错了,更是要赔偿损失,面临法律处罚,所以当时谁也不敢这么做。

  邓律师说,当时情况下按规定要到开户行才能冻结,长泰支行确实是无法冻结。记者问银行有无义务告知其他的补救措施?邓律师表示 “银行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更何况业务员水平有高有底,他们也不一定都知道有这项功能。”

  中立方律师:长泰建行存在一定的过失

  福建信海律师所林敏辉律师目前为厦门多家银行的法律顾问。他认为,银行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公安机关需要出具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冻结存款决定书,且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所以长泰建行确实没有权利去冻结李秋玲账户的资金,长泰建行没有办理冻结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妥。

  林律师还说,本案的关键应在于长泰建行有无积极及时回复王伟平等人及公安机关无法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因,并告知办理冻结手续的正确途径。试想,如果长泰建行在第一时间告知王伟平等人冻结应当到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采取正确途径及时进行冻结,从而减少王伟平等人的损失。因此,从这点上分析,长泰建行在这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