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记者 游章友 郑瑞卿) 2名刑警、3名客户、几个银行工作人员、大堂经理,大家围着电脑一脸着急。电脑屏幕显示:客户存进骗子账户里的40万元,正以几千元、几万元的速度减少。刑警说,看看有什么办法止住?客户哀求,想想办法吧!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是一脸着急,但却说,没办法没办法,这种情况实在没办法。
2个半小时后,电脑显示,骗子停止了取款和消费,此刻40万元只剩下17万多元了。直到3个半小时后,银行才“有了办法”——— 将骗子的账户临时挂失。
2009年11月20日,客户王伟平起诉建设银行长泰支行“不作为”的终审官司,在漳州中级法院开庭。此前的一审官司,王伟平的讼诉被长泰法院驳回。
昨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
起因
汇款前 诈骗短信来了
2008年10月,姚美生、张凤金和王伟平合伙要投标一工程项目,通过长泰县某局黄局长介绍,三人挂靠上饶一路桥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参与竞标。参加工程投标需交纳保证金40万,需在10月7日18时之前打给公司。
10月6日上午9时,张凤金收到了黄局长短信,内容为路桥公司账户以及开户行,张凤金将短信转发给王伟平,由王伟平去建行汇款。不想9时25分许,张凤金又收到一条短信:“账号已换,请把钱打在此建设银行6227……,户名:李秋玲。”张凤金顺手就将该短信转发给了王伟平。
接到短信,正在前往汇款路上的王伟平觉得纳闷:这种钱只能打到对公账户上,不是不能打到私人账户吗?因王伟平跟黄局长原本就熟识,于是直接询问黄局长,不想黄局长随意回答说,估计是路桥公司出纳的账号。
汇完款 发现受骗
10月6日11时27分许,王伟平和姚美生两人来到了建设银行长泰县支行并将40万现金存入了李秋玲账户。王伟平立即打电话给路桥公司咨询是否有收到钱款。但公司答复:“我们公司没有汇款到个人账户的。”
王伟平和姚美生立即去找黄局长询问是否有发过一个叫李秋玲的个人账号给张凤金?黄局长说没有。这下王伟平、姚美生以及闻讯赶来的张凤金都慌了。三人兵分两路,王伟平负责跟银行交涉。而姚美生和张凤金赶去公安局报案。
回放
12:00:00
长泰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后,刑警队的一名民警马上给长泰建行一位副行长打电话,问有无办法采取措施,防止钱被取走?副行长答复没办法。12点,长泰公安局的两名刑警带着姚美生赶到建行。银行查询显示存进骗子账户的40万元分文未动。
而在此前,银行以无任何手续为由,拒绝了王伟平冻结对方账户的请求。姚美生说,警察到后与银行交涉能否采取措施,但银行还是说没有办法采取措施。
12:29:11
此刻电脑显示,骗子开始在广东越秀区一家银行ATM开始取款,第一笔是2000元。接下来,骗子开始以隔20多秒取走2000元的速度,疯狂提款。姚美生说,他们和刑警、银行工作人员,眼睁睁看着电脑屏幕显示40万元一点点减少,却只能干着急。
此刻,银行工作人员突然提醒:赶紧去办理申请冻结书!此时姚美生他们顾不上正是午休时间,到公安局把正午睡的局长、法制科主任都叫了起来,要求开冻结书。
14:00:00
此时公安局刑警办好冻结手续到银行要求采取措施冻结骗子账户制止取款。
而在此前,骗子已经取走不少数目。根据取款记录显示:骗子已成功取款10次共2万元,转账3次共49720元,3次刷卡消费114006元。即使在此危急时刻,冻结书依然没能起到作用。姚美生说,银行经办人员仍然说没办法立即冻结李秋玲的账户。
后来银行在法庭上辩称,根据有关规定,金融机关帮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当到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亦即姚美生他们要到广东办理。
15:00:00
姚美生说,此时,长泰建行的洪行长来上班,就问出了什么事?“大堂经理叶建设做了汇报,说他们没有碰到过这些情况,不懂得怎么操作。行长立即说,不懂,省行市行你也给我去问!”
大堂经理马上打电话询问。但到14时58分58秒,骗子已取走了223766元。
15:52:27
这是银行采取措施的时间,仅用了6分钟28秒就完成了对骗子账户的“临时挂失”。
姚美生认为,既然可以办理临时挂失,限制李秋玲账户取款,那么为何银行不早点采取措施?姚美生认为长泰建行要么不懂业务,要么是“不作为”。
追查
广州监控锁定嫌犯
第二天,姚美生和长泰县公安局两名刑警搭飞机前往广州。
调查得知,骗子是一男一女,在一珠宝行购买黄金时,被监控拍了下来。珠宝行营业员回忆,当时那名男子购买的黄金数额较大,就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在一旁的红衣女子出具了身份证。根据营业员登记的身份证信息和照片辨认,警方确定了女骗子的姓名和家庭地址。
记者获悉,目前警方已经对该女子进行通缉,该女子今年春节也没有回家。
找到李秋玲,要回余款
那么李秋玲是谁?今年上半年,姚美生与长泰刑警再次前往广州。从银行获得信息,李秋玲系广东省吴川市人。通过其家人,姚美生一行在广州一家金银首饰店找到售货员李秋玲,李秋玲在其姐姐陪同下和店老板共同接受了警方询问。
李秋玲告诉警方,她的身份证早已丢失,店老板也证实了她的说法。之后,李秋玲和警方一起到银行办理手续,将被冒用账户里的17万多元归还姚美生。
官司
一审:客户讼诉请求被驳回
今年5月31日,王伟平等人将建设银行长泰支行告上长泰法院。
庭审中,王伟平一方称银行在得知他们钱款被骗取时仍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其存款在银行的被动协助下被犯罪分子取走,银行负有赔偿223766元的责任。
银行辩称,40万元存入李秋玲账户,所有权就转为李秋玲。银行必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王伟平等人的请求和主张不属法律另有规定的范畴。“当原告要求被告将40万元汇往李秋玲账户和40万元存入时,被告履行完成约定义务,无任何违约义务。”银行称。
银行还称,在本案中,当王伟平等人将40万元存入李秋玲账户那一刻起,诈骗行为就已经得逞,“银行冻结资金行为根本不能改变资金被骗和受到损失事实,因此原告称被告拒不协助行为错误。”
最后,银行认为自己不应当成为被告,王伟平等人应该去告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2009年9月9日,长泰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伟平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原告称找到新证据
一审败诉后,王伟平等人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王伟平等人找到的新依据是,既然银行可以在下午4时采取临时挂失,“这说明银行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上诉人这类被骗存款人的利益,可是为何他们之前不采取?是不是真的不懂得操作,还是有意不操作?”
此外,他们找到了《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银行无法办理冻结,应当在冻结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签无权协助冻结执行,并回复公安机关。“他们连这个也没有做,如果他们做了,也许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别的措施呢?”姚美生说。
姚美生还认为,当时长泰公安局刑警到达现场,就可以代表李秋玲对账户采取止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