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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福州历年自来水价格
来源:福州地情网  2009年12月17日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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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至1956年,福州市仅有一家由教会办的自来水厂,日供水量才100多吨,用户32家,主要供应外籍机构、教会学校、外籍人员住宅,水价每吨1元。1956年市自来水厂赎买该水厂,将水价降为每吨0.3元。1956年7月1日,西区水厂建成供水,生活用水每吨为0.20元,农业用水每吨为0.11元,公共饮水站每吨为0.12元。

  1956年起,生活用水价格由每吨0.20元降为0.17元,工业用水每吨降为0.10元,对月用水达千吨者以九折优惠。1961年从每吨0.17元降为0.15元,1965年又降为0.12元,1974年再降为0.10元。

  1966年,核定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为0.04元。1987年11月核定工商业用水价格每吨为0.187元,工业用水价格由每吨0.04元调为0.06 元。

  1989年,福州水价低于同类城市水价,工业类低15%,生活类低28%,售水成本每千吨为126.67元,向居民售水每千吨为100元,扣除10% 的市政附加费后,再缴纳3.24%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市政维护税(每千吨2.92元),自来水公司每千吨实有收入87.08元,每千吨亏损39.59 元,企业无法扩大再生产。因此,1990年11月,第一次调高生活用水价格,由每吨0.10元调为0.20元,同时将工业用水价格调为每吨0.25元,将宾馆与娱乐场所用水价格定为每吨0.30元。1993年4月,又一次调高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每吨为0.30元,工商企业用水每吨为0.38元,宾馆、娱乐等营业性用水每吨为0.50元。

  1981年7月起,对重点用水户实行计划供水,并于1987年制订《关于1987年超计划用水按累进加倍收费的通知》。规定超计划用水在10%以内的,超过部分加价200%,其余类推。1991年对计划用水措施进一步加以完善,对用水高峰期(每年6~10月)除居民生活用水外,月用水量在300吨以上的用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率为:超定额10%以内(含10%)加价20%;超定额10%~20%(含20%),加价50%;超定额 20%~30%(含30%)加价100%;超定额30%以上加价200%。1993年,将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对象调整为月用水量350吨以上的用户,各档次的加价率分别调整为15%、35%、80%和150%(以上水价均含市政建设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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