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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水价确定模式应用情况
来源:中国水利网  2009年12月16日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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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水资源赋存条件也不一样,因此各国实行的水价制度和所采取的水价形成机制也不相同。我们对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水价确定模式应用情况分析发现,即使同属经济发达的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水价确定模式很不一样。

  美国:对各种水价模式的理论研究很透彻,但其应用是因地区水资源赋存条件、工程性质等条件的不同而异,如美国东部水资源较为丰富,实行累退制水价制度,大水量用户水价低,小水量用户水价高。对于居民生活用水,一般采用全成本定价模式,对于农业灌溉用水则采用“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而在美国西部地区,如加利福尼亚州,由于水资源十分紧缺,服务成本定价模式和完全市场定价模式较常见。另外,美国由于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制定水价时,一般是按单个工程定价,每个工程分别制定各自的水价,不同的工程其供水水价不一样。联邦供水工程实行“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农业水价是还本不付利息水价,工业及城市水价是还本付息水价;州供水工程实行服务成本定价模式,各类水价均为还本付息水价。美国水费中一般都包括排污费。

  英国:市场经济发育成熟,具有较完善的法制体系和法规,其工业化程度很高。农业因全国降水丰沛且年内分配比较均匀,基本上不需灌溉,灌溉用水量仅占全国总用水量0.3%,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占99.7%。水价(包括居民生活、工业和农业灌溉用水)制定是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完全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产出模式进行运作,以确保回收成本,并有适度盈余,而国家只是对水价制定设定一个价格上限,进行宏观调控。英国采用全成本定价模式,其水费由水资源费和供水系统的服务费用构成,后者包括供水水费、排污费、地面排水费和环境服务费。

  加拿大:城市化水平非常高,其中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水资源丰富,人均占有水量在世界上居第一位。加拿大政府只强调供水管理,而忽视用水管理。城市、工业及农业灌溉供水全部实行政府补贴的政策性水价,价格很低,由政府制定,水价只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不考虑水资源价值和工程的投资和维护改造费。目前加拿大70%的城市实行统一费率和累退费率,仅8%的城市实行累进费率。

  法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极高,水资源丰富,且开发利用程度高,国家财政具备较大的财力来调控水价或对农业用水给予补贴支持。法国水价必须保证成本回收,一般都有盈余,其构成中包括水资源费和污染费等项税款,实行水费和税费相结合的双费制度。尽管居民生活用水水费采用“边际成本+承受能力”定价模式,而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水费采用“服务成本+承受能力”定价模式,但因以水税的方式收取了水资源费和污染费,实际上也是采用了“全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澳大利亚: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比较高,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水资源较为丰富,比较重视水资源的需求管理,其用水分为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供水开始向公司化和私有化的方向发展,水价由各个供水单位制定,政府不加干预,但要在考虑供水经营单位利益和民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一般来说,对于城市用水,通常采用“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而对于农业灌溉用水,则采用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而就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国民经济以农业经济为主,灌溉用水量很大,其水价确定通常采用用水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印度:水价分为非农业水价和农业水价,非农业用水中的商业和工业用水,采用服务成本定价模式;非农业水价中的家庭用水和农业灌溉水价采用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农业灌溉水价的制定和征收由各邦政府负责,灌溉水费与灌溉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菲律宾:城市供水执行社会化水价政策,把大部分水费转嫁给富人,转给用水大户,城市居民用水按基本生活水费和商品水费收费,采取“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农业灌溉水价完全采取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以工程运行维护费为计算基础。

  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多采用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由此看来,水价确定模式的选择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赋存状况以及社会制度关系密切,服务成本定价模式普遍应用,而且在水价制定中不可或缺的是用水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并普遍用于农业灌溉水价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