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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朋友妻子还称已付过钱 色狼获刑6年6个月
来源:厦门商报  2009年12月16日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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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晨鸣)妻子被朋友强奸了,当时他就在同一楼层却浑然不知。

  今年40岁的秦某来自安徽,暂住在湖里区。今年1月31日上午,秦某到湖里区县后社找朋友,中午,朋友就留他在暂住处吃饭、喝酒。

  饭后,秦某的朋友和租住在同一层楼的王先生下象棋。当时,王先生怀里的小孩在哭,秦某就抱着小孩出门买了一瓶饮料哄他,随后把小孩抱回王先生的暂住处,准备交给小孩的母亲。

  当满身酒气的秦某走进房间时,王先生的妻子苏绣(化名)正在看电视。由于脚部先天性残疾,苏绣就没有站起来,但她万万没有想到,秦某走到她的身边突然把她按倒在床上。

  秦某交代,当时喝高了,就想和小孩的母亲发生性关系。对方一直说“不要这样”,由于怕她喊出来,就亲住她的嘴,把她压在床上,动手扒对方的衣服……

  发泄完兽欲后,秦某回到了同楼层朋友的房间,之后走了。没多久,苏绣也过来找老公,说是被强奸了。

  秦某的朋友介绍,当时,王先生拿着菜刀要去找秦某,不过被他劝住了。随后警察将秦某带走。

  湖里区法院以秦某犯强奸罪,一审判处秦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事后,秦某上诉称,他是在与被害人谈好价格并付钱后,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为强奸行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秦某归案后多次稳定供述,这些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人秦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