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福建 注册通行证  福建首页 新浪首页 本站导航
闽江河口湿地保护办法通过 破坏环境最高罚万元
来源:福州新闻网-福州日报  2009年12月26日08:43

今日热点

  福州新闻网讯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通过《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法规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项立法不仅将使湿地保护有法可依,而且也有利于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在闽江入海口的梅花水道划定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拾鸟卵或惊吓鸟类要重罚

  《管理办法》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并采取救护措施。重点保护黑嘴端凤头燕鸥、黑脸琵鹭、东方白鹳、勺嘴鹬、卷羽鹈鹕、遗鸥等珍稀濒危水禽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安全。

  保护区内禁止捡拾鸟卵和雏鸟,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有违反上述任何行为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保护区内还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在保护区内活动有严格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3类功能区。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及其3类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和标识等,并予以公告。

  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生产设施。已有生产设施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湿地生态原状。违反此规定,对保护区湿地造成破坏的,按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50元罚款。

  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出;已在实验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养殖活动的人数,禁止扩大原有水产养殖范围。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非破坏性的观测、调查、教学实习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等活动外,禁止开展其他活动。

  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核心区和缓冲区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摄影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或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在保护区内活动这样申请

  《管理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法规所允许的活动,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以及使用的设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活动或在科研活动结束后未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5000元罚款。

  破坏保护区环境最高罚款万元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向保护区超标排放污水。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向保护区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二)擅自挖沟、筑坝、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三)从事烧荒、采药、开垦、采砂等生产活动;(四)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野生动植物的物品,倾倒废弃物;(五)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六)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