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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卡拉OK版权案 3KTV败诉每首歌赔一千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9年11月25日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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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本报记者 王烽 陈蓉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我省首例卡拉OK侵权被诉案已于近日有了一审结果。记者昨日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获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乐酷橙自助KTV、大梦敦煌自助KTV、新冶会俱乐部三家卡拉OK经营场所败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走四方》、《大海啊故乡》、《十五的月亮》等9首侵权歌曲,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相比外省的2.2万元,我省的判罚力度温和得多,每首歌被判罚1000元。记者昨日获知,被判败诉的KTV企业中已有商家向音集协“缴械投降”,正与之商讨版权费的缴费问题。

  秘密取证扮成消费者

  今年4月11日,福州乐酷橙自助式KTV,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委托代理人和工作人员一行共5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KTV包房消费,并用录像机、录像带和光盘等详细记录当天他们点播的曲目,含乐酷橙一案中的5首涉案作品。大梦敦煌自助KTV、新冶会俱乐部两家卡拉OK经营场所的取证如出一辙。

  原告音著协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权利人已在福厦泉三地25家侵权卡拉OK经营场所完成取证工作,并逐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音著协将继续通过民事诉讼将维权范围从福州、厦门扩展到泉州。自音著协、音集协6月开始在我省维权以来,我省已有18家卡拉OK经营场所被诉。其中乐满堂KTV因持续侵权,连坐两次被告席,成为“全国第一”。

  庭审焦点:收费主体资格

  此案庭审最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音著协是否有权代收版权费。

  福州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本案原告音著协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授权,其授权范围为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及录制发行权,该授权尚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失效或音著协已经将相关权利转让或独家许可给他人,故在含有授权内容的合同有效期间,音著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管理上述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许可使用作品、收取使用费、提起诉讼等。

  而被告提供涉案曲目的点播服务未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应向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省内32家KTV缴费拿到“二代证”

  记者获悉,截至目前,我省逾1500家KTV经营企业中,已有32家缴纳了版权使用费,其中包括福州业内的带头大哥、大型连锁KTV企业agogo。不过,agogo一高层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拒绝回应任何卡拉OK版权费的问题。

  同时,音集协也向已缴纳版权使用费的KTV、酒吧等场所颁发了《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单位》的铜质铭牌。音集协相关负责人称:“这是第二代‘许可身份证’首次在福建省亮相。”据介绍,只要企业每年按时如约付费,就可以一直使用这一“二代证”。而且企业在经营范围之内,因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将由音集协负责解决。

  另外,音著协已计划明年在福建推进商场、酒店及餐饮业的背景音乐维权。

  □新闻链接

  佛山 一曲罚2.2万元全国最高

  2008年11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令,佛山南海钱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非已支付费用的台湾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音集协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及音著协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6100元,约合每首歌曲2.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该案创下全国卡拉OK诉讼判决赔偿新高。

  新疆 音集协也成了被告

  近日,新疆“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SOHO量贩KTV店(以下简称“收获阳光”)将音集协、音著协以及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3家单位告上法庭。这是音集协成立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音集协只属于民间组织,不是法定法人组织,也不是我国权威定价部门,其发布价格不具备法律效益,更不具备约束力。”“收获阳光”负责人张新表示,“就算音集协是合法的收费主体,但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以及属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人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不可能全都授权音集协。”新疆天合称已准备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