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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新法 生态保护不作为处分官员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9年11月24日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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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榕召开,提交会议初次审议的《福建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草案)》,针对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保护、群众知情权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公众满意度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草案》中明确,省政府负责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生态产业、环境质量、政府责任、生态文化以及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等指标。

  为了保障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草案》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应信息,具体包括: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文明建设量化指标及绩效考核结果;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生态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淘汰污染项目要有时间表

  《草案》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节约人员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针对公众关心的现存污染项目,《草案》也做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目录、计划。

  生态补偿将有专项资金

  今后,或将由省政府设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同类专项资金。这笔钱主要用于生态补偿、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生态文明建设表彰和奖励。根据规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生态工作不作为官员将被究责

  《草案》还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划定了“禁区”,凡存在未建立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未依法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不予查处等行为,均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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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审报告称,《修订草案》规定了“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优待,没有规定大学毕业生入伍享受的优待,建议增加大学毕业生入伍优待的规定。同时建议补充———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服役期间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外,有条件的地方,每年按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