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此言一出,网上附议甚多。不少民众将眼下日益泛滥的贪腐现状归结于法律处罚力度不足,由此得出的结论自然是加强刑法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阻吓贪腐。

这种对于严刑峻法的迷信崇拜,其实从古到今皆有,然而这真的能产生良好的效果么?以明朝为例,朱元璋首创了对贪官实施“剥皮实草”的反贪刑法,贪腐六十两(相当于人民币3到5万元左右)以上者立杀,死法有凌迟与剥皮实草,即将贪腐官员扒皮之后,填入稻草悬挂于公座之旁,威慑下任官员。此手法之恐怖已属史无前例,然而收到的效果如何?前赴后继的贪腐在明朝前后200余年间愈演愈烈,还出现了严嵩这样的中国历史贪官之典型。

洪武十九年(1386年),明朝中央共派官364人,皆为进士监生,一年后杀6人——这不算完,后面戴死罪、徒流罪办事者358人,合计正好一个不漏,全成了罪犯。什么叫戴死罪、徒流罪办事?就是因为杀戮太盛,朝廷已经无官可用,只好让这些犯罪官员受刑之后直接拖回公堂处理公务,处理完有新官到任了,这些人再送去执行死刑或者流放。在这样的历史面前,我们还能相信严刑峻法真的能够让我们摆脱贪腐的困扰么?

举完了反面例子说明严刑峻法的不可行,那么我们不妨再来看看可行的正面例子。1948年香港制定了《反贪污法》,并在相关政府机构内设置了专门的反贪室,然而最终结果却是贪腐问题越反越严重,甚至反贪室本身也被贪腐一网打尽。上世纪6、70年代,香港公务员尤其是警队已经腐败的几乎无可救药。当年的香港总华探长吕乐(即电影《五亿探长雷洛》原型)敛财甚至超过五亿港元。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直属港督的反贪腐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得以成立,并在短短数年间就完全扭转了香港政府的腐败状况,成功使得香港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之一。

那么廉政公署究竟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与政府机构内的反贪部门不同的是,廉政公署从一开始就以完全独立的姿态出现,财政、人事、机构、办案完全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之外,故而可以不受制肘地对所有贪腐事件进行独立调查。近期香港廉署甚至对其理论上的最高负责人特首曾荫权立案调查,更充分说明了其独立性是基于制度的保障而非个人的意志。

除此之外,对于腐败的零容忍是廉署反贪工作理念中最重要的一环。香港廉政专员汤显明曾强调,反贪的关键不是“严惩重判”,而是做到“逢贪必被抓”。在他看来“死刑并不能阻吓贪污犯罪的发生,因为只要有高利润在,杀头的生意总会有人做;而‘逢贪必被抓’则属那种肯定赔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所以,反贪机构的关键是要做到,对腐败“零度容忍”。特首曾荫权坐友人游艇回港,而公众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其中存在什么样的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基于“零容忍”和“利益可能性”原则,廉署一样对其展开调查。贯彻零容忍原则对反腐工作的影响之大由此可见。

作为公民而言,希望扭转贪腐之风盛行的丑陋现状,那么就应该在严刑峻法的单纯情绪宣泄和司法独立零容忍的体制设计之间,选择一个更有意义与价值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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