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日报

  厦门网4月2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记者潘园园)记者从1日上午举行的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第十七场新闻发布会获悉,我省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企业单位从2020年2月起阶段性降低企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截至3月13日,全省各设区市均出台了贯彻落实政策。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除莆田市降至5%外,其余设区市降至4%;生育保险费率除厦门市外,其余降至0.35%;减征期限除南平市减征3个月外,其余减征期为5个月。预计全省企业单位可减轻缴费负担32亿元。

  省医保局副局长梁步腾介绍,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减征缴费的基础上叠加缓缴政策,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由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暂不划拨个人账户,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截至3月20日,全省已有7081家中小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缓缴金额9462万元。

  对企业单位已经缴交的2月份保费,由当地经办部门直接发起批量退回减征部分的保费,企业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目前全省已批量退回企业单位缴费60566万元,惠及292874家企业。

  为保障职工权益,在减征缓缴期间,企业单位继续做好职工医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部门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降低,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企业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待企业补缴后一次性补划入。

  为优化服务,医保部门大力推行“不见面”非接触办理方式,企业单位可通过闽政通App、“E点通”等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申请缓缴、申报缴费业务,试行容缺受理、事后补交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