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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讯 ( 厦门晚报记者 张诗 通讯员 郑政蓉 张燕宏)今天上午,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连任接听市长专线,解读10月底出炉的《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据悉,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建设金融强市的必要、有效之举。

  据介绍,2018年10月以来,市金融监管局着手起草《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积极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作用,有效填补地方金融立法空白,着力解决地方金融监管和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条例共6章56条,立足于促进地方金融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实际需要,围绕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地方金融活动规范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多方位制度设计。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八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

  同时,条例还厘清政府部门职责,明确行业发展促进措施,设置地方金融业务规范,完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了促进地方金融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包括发展规划、资金保障、人才队伍建设、融资机制创新、创新激励、抵质押登记便利、金融司法机制创新、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着力提升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内生动力,优化发展外部环境。另外,条例还制定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五条措施”。例如,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此外,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