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市购买机动车的纳税人来说,今后机动车发票政策有新变化了。近日,记者从厦门市税务局获悉,《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开票服务提供便利,同时也更加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

  据悉,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时有存在,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少数不法分子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不同类型的机动车销售企业在开票软件中赋予不同的权限,实现对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以进控销”的科学管理,有效弥补了税收漏洞,为合法经营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车一票”的管理机制,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切实维护了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最大限度向企业提供便利,厦门税务在机动车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将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以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厦门市税务局货物劳务处处长林玉婷告诉记者,“而且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随时读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进一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针对纳税人关注的政策过渡时期的注意事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虽于2021年5月1日起启用,但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将在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进行手工修改。

  (通讯员:徐然 王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