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男子下班途中,被楼房外墙突然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抢救医治无效身亡。悲痛之余,家人将楼房所有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63.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大风天气时,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减轻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但大风系不可抗力引起,给房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故可以减轻某公司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承担70%的侵权责任,赔偿99.7万余元。

  建宇/漫画

  男子下班路过被砖头砸中头

  2019年9月30日中午,晋江一男子周某甲下班就餐途中,经过良种场某公司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突然脱落的水泥块(砖块)砸伤头部当场昏迷,虽经治疗,但是由于伤情危重医治无效,于次年2月7日去世。

  2020年7月3日,周某甲家属王某、周某向法院起诉,称某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63.2万余元。

  原告王某、周某称,本案因某公司所有的房屋脱落物造成损害而引发,系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对王某、周某因周某甲受伤、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某公司辩称,王某、周某强行办理出院才导致周某甲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本案事故系台风引起,周某甲和某公司都不存在过错,双方应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公司担责七成

  今年年初,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某公司在大风天气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轻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但9级大风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给某公司房屋的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故可以减轻某公司的责任。某公司辩解系王某、周某强行办理出院才导致周某甲死亡,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某公司应承担70%的侵权责任,判决某公司应承担王某、周某经济损失99.7万余元。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泉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房屋受台风外围9级风速的原因影响,外墙脱落造成周某甲受伤死亡的事故,某公司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轻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