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3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打造金融强市。昨日,《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后简称《金融条例》)通过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将从促进措施、业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人才是城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复合型金融人才。

  同时,《金融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育规范、改制挂牌、股权融资等服务,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此外,《金融条例》也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等手续,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其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金融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据悉,《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