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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同伴饮酒后又想开车,男子好心用自己的驾驶证租借共享汽车,给醉酒同伴驾驶,最终却把自己“借”成了共犯。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处驾驶者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其“好兄弟”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小巫从翔安到湖里找小范叙旧,小范找了几个朋友一起去大排档喝酒,小巫也喝了好几瓶酒。喝完酒闲逛时,小巫看到一辆共享汽车,一时兴起想开车兜风,但是因自己没有驾驶证,便谎称没带驾驶证,让小范帮忙扫码租借。小范想到小巫有喝酒,犹豫了一下,最后还是帮忙扫码租了一辆共享汽车,交由小巫驾驶。

  小巫开着车在路上瞎逛,其间还收到朋友的微信,说要小巫去接送他们,小范听说后,便下车回家睡觉。小巫随即接上他的朋友往集美走,结果在集美大桥出岛方向被交警拦下。经鉴定,案发时,小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小范明知被告人小巫饮酒,仍为其提供机动车,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小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小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

  存在共同犯罪情况

  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危险驾驶罪只能是单独犯罪,还存在由机动车驾驶者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构成共同犯罪的形态,比如鼓动、指使、组织、强令、帮助他人危险驾驶等。本案中,小范在明知小巫醉酒的情况下,用自己的驾驶证租借共享汽车,并将车辆交予小巫驾驶,与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遂一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