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1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胡东斌 高居岚)男子陈某某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遂与朋友张某某打伤狗主人。日前,两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9年1月10日20时许,陈某某骑电动车载着朋友张某某回家,行经连江县凤城镇百凤北路时,被邱某某饲养的未拴绳的狗咬伤。陈某某、邱某某遂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
张某某加入了斗殴,和陈某某一同用拳头击打邱某某脸部、腹部。经鉴定,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张某某共同赔偿邱某某1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官说法:故意伤害罪是针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起案件中,被害人邱某某遛狗时未拴狗绳导致狗咬伤陈某某,存在一定过错,但双方互不退让,使冲突不断加剧。而陈某某、张某某因一时的气愤,结伙殴打他人,让民事纠纷“升级”成刑事案件,最终不仅要赔偿他人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