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市有关部署,需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来漳人员健康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集中医学观察对象

  自2020年3月17日零时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途经任何境外地区(含台港澳)来漳的人员,均转送至集中医学观察点进行14天医学观察。

  二、集中医学观察规程

  1。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操作规程,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点对点”专人专车接送至集中医学观察点。

  2。严肃处理刻意隐瞒人员。境外来漳人员若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瞒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属地要设立举报电话。

  三、集中医学观察有关要求

  1。集中医学观察点严格实行“三个到位”:一是监控探头到位,务必做到真隔离、硬隔离;二是监管人员到位,集中医学观察点必须安排公安及相关医护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随时应对突发情况;三是医学观察检测到位,每天对健康管理人员检测两次体温,进、出集中医学观察点必须进行核酸检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2。合理收取隔离期间费用。境外来漳人员核酸检测费用由相关属地政府承担,集中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由被隔离人自行承担。

  3。认真挑选集中医学观察点。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在选择集中医学观察点过程中,应把握“独立建筑、封闭式管理、人流易于把控、安全合规”等原则,该建筑被确定为集中医学观察点期间,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

  特此通告。

  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

 

  来源:闽南日报-漳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