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峡导报

  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28楼阳台玻璃爆裂掉落,砸坏楼下邻居窗户和汽车,谁赔?

  此前,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引发的索赔案,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和审理,近日这起厦门首例适用民法典的高空坠物案,终于判决生效。

  事件

  28楼玻璃爆裂致四户业主受损

  2020年9月11日,思明区嘉禾路某高层住宅28楼一位业主家的阳台玻璃突然发生爆裂。随后,一些玻璃碎片从高空掉落到楼下。据楼下商户说,玻璃突然爆裂可能是玻璃老化引发。

  从天而降的玻璃,砸碎了楼下两户业主的阳台玻璃,另外两位住户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的两辆轿车也被砸到,前挡风玻璃破裂及车身多处受损。

  事故发生后,其中一辆轿车车主林女士立即报案。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是该大楼28楼许女士家阳台玻璃发生爆裂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据悉,林女士的车辆维修费用为8000多元,另一位车主周女士的车辆维修费用为20000多元。

  四位受损业主认为,28楼这位业主和小区物业应该赔偿车辆和窗户的维修费、交通费等费用。但是,28楼的业主却拒绝赔偿。

  为此,四名受损业主便将许女士和物业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肇事”业主担责80%  另20%由物业承担

  然而,面对四名受损业主的索赔,小区物业和被告业主许女士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家的玻璃发生爆裂属于意外事件,物业无法提前预知和采取保护措施。而且,当他们听到小区内发生这样的事情后,第一时间发动工作人员去逐户排查,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因此,物业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而被告许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车辆与窗户受损是玻璃爆裂造成的,并不是业主故意抛掷物品导致的。因此,许女士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及窗户受损是楼上业主的玻璃破碎后坠落所致,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及使用人,楼上业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应承当20%的赔偿责任。因此,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业主许女士担责80%,物业公司担责20%,赔偿四位受损业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