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起,福州市在职工医保参保群体中率先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2020年9月1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台《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正式将福州市列入第二批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

  涉及12个乡镇或街道

  在启动阶段,福州采取分片区错峰稳步推进的方式。原则上,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等12个乡镇或街道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评估申请,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受理评估申请。

  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评估申请的名单如下,快看看有没有在你家附近。

  此前,市医保局印发了《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保障范围、申请方式、服务对象等内容,一起来了解吧!

  参保对象及筹资标准

  参保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参保对象为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重度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能单独参保长期护理保险。

  筹资标准:

  据介绍,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在试点阶段(2021年-2022年)由保费征缴部门从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同步征收。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同比例分担。《实施细则》规定了具体的筹资标准:

  (一)在职职工单位缴纳部分以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25%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试点前两年(2021-2022年),为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按月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25%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

  (三)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计算基数为缴费基数(无计算基数的或基数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125%的比例,按月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用人单位职工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0.25%的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其中:应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个人按0.125%的比例,全年一次性缴纳,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评估对象及申请方式

  评估对象: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保障。”市医保局相关人员介绍。

  《实施细则》就失能评估进行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能评估工作统筹管理,制定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相关标准规范。国家局颁布全国统一的失能评定办法后,按照国家标准调整完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失能评估的经办服务,可按规定将受理、审核、协议履行、管理考核等部分业务委托经办。委托经办机构负责失能评估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制定评估流程,对定点评估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考核。

  申请方式:

  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具体流程:失能评估由申请人(评估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向委托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委托经办机构收到失能评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材料完整、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安排评估服务机构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审核,委托经办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两种护理服务待遇供选择

  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内容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实施细则》就此明确,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服务方式,并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待遇。

  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指取得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的医疗机构,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养老机构护理,指依法登记并取得设立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指在依法登记并取得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设立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

  保障对象病情和失能程度发生变化,其护理方式可在机构护理、居家护理间相互转换,从转换变更的次日起按新的服务方式享受护理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综合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