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拟立法设置“独生子女照护假”。昨日,《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在厦门人大网站刊登,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规定(草案)》共计八章五十九条,分别从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与参与社会发展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拟设“独生子女照护假”
根据厦门此前发布的人口发展报告,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953年的2.66%上升到2018年的6.28%,开始接近7%的国际老龄化标准,人口老龄化开始显现。《规定(草案)》拟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根据《规定(草案)》,每年老年节当月拟为本市的“敬老月”。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居住权益的,由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草案)》拟设置“独生子女照护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对老年人进行护理照料。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建小区需配套养老设施
《规定(草案)》将推进符合厦门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区政府为辖区户籍老年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规定(草案)》,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对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由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规定(草案)》将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人员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设立全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鼓励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管理。
此外,《规定(草案)》还将从窗口服务、医疗服务、产权登记服务、金融服务、公共交通出行、公共设施服务、保障性住房、户政服务、法律服务、诉讼服务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
导报记者 康泽辉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