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诏安县一学校总务处原副主任兼报账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连续3年4个学期,侵吞学生住宿费,共计171480元。今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被告人杨某洪因犯贪污罪,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中院)于去年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清)。
据悉,被告人杨某洪,1967年出生于诏安县,大学文化的他,原任福建省诏安县职业技术学校总务处副主任、报账员。2010年元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杨某洪担任福建省诏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诏安职校)报账员;2015年8月起至案发前,担任该校总务处副主任兼报账员,其中从事该校及受委托管理的福建省诏安实验综合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诏安实验高中)的有关住宿生住宿费的收取、汇总及上缴诏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等公务活动。
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洪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对诏安职校及诏安实验高中住宿生以收款收据形式收取的2015年春季、2015年秋季、2016年秋季、2017年春季等4个学期的学生住宿费,他将收取的住宿费暂存于其个人账户,后除将部分住宿费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为票据凭证,上缴诏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外,其余住宿费共计171480元,被其以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个人侵吞,非法占有,并用于其个人、家庭日常消费及其他支出。上述有关住宿费的所有收支均未在诏安职校的账户或会计账面上记载收入和支出。
2017年9月6日,诏安县监察委员会在核查诏安职校相关人员信访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洪涉嫌贪污学生住宿费的问题线索。同年9月7日,杨某洪担心其罪行被发现,将已被其个人侵吞的2017年春季住宿生住宿费55250元,上缴诏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洪接受诏安县监察委员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20日,杨某洪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5月11日,被告人杨某洪向诏安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共计116230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1月10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14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杨某洪不服,提出上诉。去年3月,漳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洪身为福建省诏安县职业技术学校总务处副主任、报账员,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共计171480元,数额较大。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在二审审理期间,杨某洪缴清相关款项,经审前社会调查,该院综合考虑杨某洪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可以对杨某洪适用缓刑。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闽南网记者李昌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