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蓉)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因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原来的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调整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较原先增加了30天,市医保局、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厦门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进行调整。

  延长天数 顺产生育津贴天数增加30天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

  (1)顺产128天,较原先增加30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明确申领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                       

  至于新政策执行后的申领渠道,《通知》明确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明确执行时间 5月1日零时后分娩按新政执行                          

  《通知》明确新政策执行时间,以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具体来说,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策执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