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拿到福建古田县政府支付的最后一笔1000多万元赔偿款,共获得政府赔偿款2.6亿余元,这家一度濒临绝境的民企“起死回生”。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20年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4年7月,作为招商重点项目,古田县政府与福建爱乐签订翠屏湖片区投资开发协议,约定由福建爱乐从事翠屏湖周边酒店、住房、旅游等综合开发。依法取得各项审批手续后,福建爱乐及其设立的项目公司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在投入数亿元开发建设后,因政策变化,2016年8月,项目被古田县政府叫停,工程“烂尾”导致多方受损。
项目被叫停后,企业陷入绝境。在多次和古田县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福建爱乐、古田爱乐提起行政诉讼,将古田县政府告上法庭。
审理此案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珩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古田县政府与福建爱乐、古田爱乐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受法律保护,不论是基于法律或政策的调整原因,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过错,行政机关均应当对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政协议给民营企业合法产权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在省高院主导下,古田县政府、古田爱乐、福建爱乐、施工方、购房者等多方协商,最终达成“一揽子”解决协议:古田县政府、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向古田爱乐、福建爱乐分期支付赔偿款2.6亿余元,古田爱乐与已经办理按揭手续的35户购房户解除合同,退还收取的购房款本金,本金之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由古田县政府承担;古田爱乐对24户购房户承担退回订金并承担违约金责任;古田爱乐与施工方协商解决工程款及合同违约金等纠纷,税务机关退还企业已缴纳税款295万元,对政府的赔偿款按国家赔偿金认定不予征税。
法律专家指出,这起历时多年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和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密不可分。要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贯穿于处理“民告官”纠纷始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珩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和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违约毁约,确实因政策变动、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