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 第4号通告

  为严防境外疫情海上输入,依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远洋渔船按照口岸部门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管理。

  二、在册渔船和乡镇船舶必须安装定位仪、AIS等设备方可出海,海上作业时,严禁拆卸、破坏、屏蔽定位仪、AIS等设备,严禁接触境外人、船、物,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渔获交易。

  三、“三无”船舶严禁出海作业,所有“三无”船舶应自行到乡镇(街道)办理登记或自行拆解。

  四、上述船舶人员出海前一律接种疫苗和核酸检测,正常回港后,第一次上岸时应接受核酸检测,此后每7天接受1次核酸检测。接触境外人、船、物的人员返港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停泊点管理单位申报,上岸后参照入境人员“14+7”的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五、所有船舶严格执行“三报备”制度规定(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进出高崎渔港的向高崎渔港监督登记报备,进入各区停泊点的向属地村居登记报备。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船主、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册渔船返港后,未如实申报在海上接触境外人、船、物情况的,将取消各类财政补助并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并查实的,给予5万元奖励;重大线索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举报电话:110(厦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95110(厦门海警局),0592-2198110(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8月12日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