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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立登 王志军)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颁布实施。
据介绍,《办法》是我市标准化领域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将有利于我市全面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不断完善各行各业的标准体系,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尤其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化进程,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保障、技术支撑和带动引领作用,促进我市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办法》明确,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服务规范、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地方标准立项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其门户网站和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地方标准文本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办法》还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实施后评估和复审要求,规定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进行分析、评估,以及应及时复审的几种情况,便于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状态实时跟踪,确保地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的状态。
据悉,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也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升“厦门标准”的国际、国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