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刘龙)近日,导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漳浦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柯志鸿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400多万元。

  被告人柯志鸿于1980年1月任漳浦县公安局民警,2005年7月至案发前任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其间,于2008年7月抽调到漳浦县参与古雷某石化项目征迁工作,2012年5月抽调到漳浦古雷负责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2008年7月起,漳浦县因古雷项目建设,决定对古雷西侧海域实施管制,规定在管制海域不得新建、扩建养殖设施,同时启动“收海”工作,征迁管制海域内所有养殖设施。张某界作为当地岱仔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政府参与收海征迁有关工作。

  2009年至2010年间,有些干部找张某界“合作”,想要抢建渔排以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张某界便找柯志鸿商量合伙抢建渔排以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刚开始柯志鸿不同意;2010年上半年,张某界又找柯志鸿商量合伙抢建渔排,这次柯志鸿同意了,并商定由柯志鸿负责支付抢建渔排的全部费用,张某界负责找海地、建渔排等,并约定骗取的补偿款按四、六分成,张某界分四成,柯志鸿分六成。

  其间,被告人柯志鸿为骗取国家补偿款,两次支付张某界70万元用于抢建渔排。所抢建的渔排先后于2010年和2011年被政府征收,张某界作为当地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政府参与了渔排登记、核实及有关款项的拨付等有关工作。

  2011年下半年,张某界将抢建渔排骗取的补偿款进行统计,按事先约定,柯志鸿应分其中的六成,400多万元。之后,在张某界家中,张某界将现金400多万元支付给柯志鸿。

  此外,柯志鸿还犯受贿罪。2010年至2016年期间,柯志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卢某、洪某某等10人送的好处费合计24万元。

  近日,该案经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柯志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其贪污违法所得400多万元以及受贿违法所得24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