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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3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导报记者昨日从漳州市民政局获悉,经漳州市政府同意,决定2020年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月份起发放。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二档(172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664元/年;执行第三档(1570元/月)的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908元/年。

  适当提高漳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区,城市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482元/月,农村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96元/月;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城市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440元/月,农村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61元/月。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

  此外,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也有调整。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00%调整为18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50%调整为220%,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漳州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