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为了买楼中楼,同安区一对恋人上演“狗血”剧情。男子刘先生(化名)先让女友跟老乡假结婚买房,买房后再让女友和老乡离婚,离婚后又跟刘先生结婚。

  不过,这一番曲折的操作埋下了隐患。后来,夫妻二人闹离婚,妻子张女士不承认这是“借名买房”,还说这是丈夫买房“赠与”她的,最终让刘先生陷入“人房两空”的困境。

  据张女士说,刘先生终日在外“拈花惹草”,还与一名女子建立婚外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且还有家暴行为。刘先生为了弥补张女士,才一手策划张女士与第三人“假结婚”买房,目的在于买房赠与张女士,希望借此求得张女士的原谅。

  “狗血”剧情:为买房,他让女友和老乡假结婚

  据悉,刘先生和张女士二人结婚前就同居了,育有一儿一女。这两个孩子是非婚生子女。

  后来,刘先生打算购置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是跃层楼中楼,仅首付款就要122万余元。

  刘先生因之前已经购买了一套房产,受购房政策影响,无购房资格。而女友张女士虽然有购房资格可以购房,但因她年龄太小、缺少收入证明,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于是,刘先生就与同乡朋友林先生协商,由同乡与张女士登记结婚,然后买房,以令张女士得以获得银行的购房贷款。

  之后,一番“狗血”剧情开始上演。2017年2月20日,刘先生先支付首付款122万余元,当日,他并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2017年2月24日,张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三天后,以张女士名义购买了这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约定:“买受人为张女士,商品房建筑面积115.2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300元,总价4069031元。”

  2017年4月6日,张女士与第三人林先生办理了银行商业贷款2840000元,支付给开发商。

  数日后,张女士与林先生办理离婚登记。当天,张女士还与林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这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张女士所有。

  2017年5月10日,刘先生与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丈夫:“房子是婚前财产应该归我”

  虽然,一番曲折的操作后,这套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刘先生最终也跟张女士结婚了,但这也为他们的婚姻埋下了隐患。

  去年,他们夫妻开始闹离婚。妻子张女士以刘先生出轨和家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先生离婚。

  张女士起诉离婚后,刘先生也向同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并要求张女士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刘先生说,夫妻二人分居多时,上述涉案房产是“借名买房”,该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为结婚前刘先生以张女士名义购买的个人财产。

  因此,刘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产为原告所有,并判令张女士配合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妻子:“房子是他出轨后赠与我的”

  面对丈夫起诉房产,被告张女士答辩说,刘先生之前在离婚案件中已当庭自认涉案房产归属张女士。涉案房产是刘先生对张女士的“赠与”,刘先生并无证据证明所谓的“借名买房”,应当驳回其诉求。

  张女士还说,涉案房产系双方同居期间刘先生因“出轨”过错而赠与张女士的房产。当时,刘先生为了弥补张女士,才策划了张女士与第三人“假结婚买房”的事情。然而,因刘先生在结婚登记后又多次“出轨”,且有家暴行为,张女士才起诉离婚。

  张女士还向法院提交微信朋友圈截图、照片、聊天记录、报警登记回执等证据,欲证明刘先生与第三者微信亲密聊天“老公、老婆”相称、租房同居,还多次转账给第三者。而且,刘先生带第三者回老家还被张女士当场捉奸报警处理。对此,刘先生予以否认。

  法院判决:不能证明“借名买房”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虽已登记为涉案房产的权属人,但该登记行为并不能够证明张女士取得产权是基于刘先生所“赠与”还是“借名买房”。

  另外,虽然原告刘先生主张其是“借名买房”,但该主张即使成立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使刘先生实际出资支付了购房款,依法也不能改变房屋原始所有权性质,故刘先生不能实际取得房屋的产权。张女士即使没有出资,但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所以可以依法取得房屋的产权。故刘先生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诉求,缺少法律依据。

  因此,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也指出,诉讼中刘先生主张诉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因该房产形成的债权债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解决。

  相关案例
    为买房假离婚人房两空又赔钱

  为了买房夫妻“假离婚”,没想到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案。

  刘先生说,夫妻二人是为了规避限制购买政策买房,才办理“假离婚”。没想到,如今弄假成真,妻子不肯复婚,还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要执行几年前签的离婚协议。

  妻子赵女士起诉说,夫妻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书》,按照协议,刘先生要补偿她50万元,但刘先生拒绝支付。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50万元。

  刘先生反驳说,离婚是因为要买第二套房,由于是假离婚,刘先生并没有太在意财产分割问题,匆忙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两人领了离婚证后去买了第二套房,这套房子登记在赵女士的名下。刘先生说,他没想到,妻子竟会弄假成真。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对夫妻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判令刘先生支付50万元。

  律师说法
   假结婚假离婚能否撤销?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在材料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假结婚、假离婚并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情形。因为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一旦形成则具有法律效力,不予撤销。所以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因此,无论是假结婚或者假离婚,在现实中都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参与方非常容易“弄假成真”,而且无法撤销。

  婚姻登记失信该怎么治?

  林敏辉: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等31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明确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的种类,并给出了非常具体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一旦被列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毫无疑问将在工作、生活、投资方面受到多种处罚。

  《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这些措施将有力地打击婚姻登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同法/文陶小莫/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