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一男子在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机动车修理厂收购维修车辆所存留的废机油,非法处置后出售外地赚取差价。近日,宁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驾驶轻型箱式货车前往福建省宁化县、清流县、建宁县、明溪县,江西省石城县等地,向当地机动车修理厂收购维修车辆所存留的废机油,并运回租住的仓库内存放。在收购及存放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通过过滤杂质、静置沉淀、抽除水分杂质、加水搅拌增重等方式非法处置废机油共计285.01吨,并不定期将废机油运至三明等地销售。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物品经营活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预交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如上判决;没收涉案物品废机油88桶、手机2部、手动抽油泵1个、电动抽油泵1个、搅拌设备1套,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