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董文静) 酒精“上头”逞一时“威风”,男子殴打出租车司机后,面对民警询问,又挥拳打伤民警……昨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我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个“袭警罪”案件犯罪嫌疑人。
3月4日20时许,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民警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到思明区文兴西路某小区门口处置一起出租车司机被人酒后殴打的警情。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突然挥拳击打民警头部,致民警头部软组织挫伤。刘某随即被民警控制,并被带至医院醒酒。经鉴定,嫌疑人刘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355mg/100ml。次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昨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袭警罪被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从立法层面肯定了民警的执法权威,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