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一女子深夜独自入住酒店,却在3个多小时后坠楼,直到清晨才被发现已死亡。事后,女子家属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121万元。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

  [案件]

  女子入住后曾晕倒

  坠楼三小时后被发现

  2019年2月21日晚上11时左右,江女士入住厦门某酒店。由于她未携带身份证,酒店未对其办理入住实名登记手续。次日凌晨2点多,江女士在酒店走廊突然晕倒,酒店保安、客房部主管先后赶到现场,摇动唤醒她。江女士清醒后自己慢慢站起来,酒店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到房间休息,并补录了她的身份信息。

  凌晨3时左右,江女士从酒店3楼房间窗户跳下,坠落至酒店内部花圃边上。6时许,酒店其他住客退房时发现江女士坠楼后告知酒店,酒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医院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确认江女士已经死亡。经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科及法医到场勘察,初步断定江女士为高空坠落而亡,未发现可立为刑事案件的依据。

  江女士家属表示对其死因无异议,不申请对其尸体进行解剖,但酒店应该对江女士的死亡负责,遂将酒店起诉至法院。

  [判决]

  酒店有救助义务

  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江女士为高空坠亡,并排除他杀,虽然公安机关对江女士女儿的询问笔录显示她在吃治疗失眠及抑郁的药物,但在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江女士高空坠亡是自杀。故酒店关于江女士系抑郁自杀的抗辩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酒店在江女士坠楼后应负有合理的救助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江女士坠亡于酒店内部区域,酒店有义务对该区域进行监控或巡视,然而,从江女士凌晨3时左右坠楼至6时许被发现,期间间隔达3个小时,还是被酒店其他住客发现,足见酒店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结合江女士住在三楼并非过高楼层、坠楼地点位于酒店内部花圃等实际情况,若酒店能够及时发现江女士坠楼并送医救治,对阻止江女士死亡存在一定的可能性概率,法院认定酒店延迟救助的行为与江女士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江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其坠亡亦非酒店直接造成,故主要责任仍应由江女士自行承担,法院酌定酒店对江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江女士家属各项损失236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