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路上遇到宠物狗,跑上前抚摸并与其玩耍,没想到狗突然发怒,将女子咬伤致十级伤残。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处狗主人赔偿原告10万余元。

  去年8月31日晚11点左右,程小姐和男友在一家商场附近遛狗时,遇到了同样牵着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在遛狗的郑女士,程小姐便主动与郑女士攀谈,聊天期间,程小姐时常抚摸雪橇犬,在拍照玩耍过程中,雪橇犬突然将程小姐咬伤并扑倒在地。经鉴定,程小姐面部后遗瘢痕现状已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程小姐将郑女士及其男友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约16万元。

  法庭上,郑女士表示,当时雪橇犬已发出低吼声,但程小姐仍抚摸狗,她应负主要责任。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及潘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按规定不应到户外活动,郑女士违反该规定,且事发时未按规定对犬只佩束犬链并牵领,导致该犬只扑咬程小姐致其受伤,应认定郑女士、潘某承担侵权责任。程小姐在涉案犬只已发出低吼声后仍继续对其进行抚摸,存在一定过失。

  审理过程中,程小姐自愿承担20%责任,法院予以照准,郑女士、潘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思明法院一审判处郑女士、潘某赔偿程小姐损失103626.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