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黄语晴)只要是停车场,均应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不得以“无人值守”为由拒绝开票。近日,市建设局官网公布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收费票据使用的相关通知,保障机动车停放者权益。
根据通知,市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开具收费票据作出明确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申领停车场收费票据。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依法现场或利用电子支付平台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以“无人值守”等理由予以拒绝;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随着停车场智能化管理普及,“无人值守”停车场越来越多,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还将进一步升级。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停车场管理,如在郑州,停车场经营者若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收费票据,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我市建设局表示,目前消费者若发现停车场经营者存在提供应税服务而拒不开票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向税务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