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刘龙)作为县委书记的司机,利用县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昨日,导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沈某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已缴清)。

  据悉,沈某斌自2012年12月开始给何德发当驾驶员。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何德发担任诏安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沈某斌仍为何徳发的驾驶员。2016年6月,何德发转任诏安县委书记,沈某斌继续担任何徳发的驾驶员,与何德发结下密切的私人关系。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沈某斌利用何德发担任诏安县委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帮助沈某、沈某某承揽建设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两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案发后,沈某斌于2019年4月22日被留置,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上缴涉案所得款项40万元。

  去年12月16日,长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某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沈某斌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漳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沈某斌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巨大。但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漳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