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为建设高颜值厦门护航

  昨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在厦门人大网站刊登,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建设高颜值厦门护航。

  导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共七章59条,结合实际,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

  违法排污最高或罚百万元

  《条例(草案)》拟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排污口和采样测流测速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采取废气逸散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每年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条例(草案)》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每年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环境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区人民政府等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散乱污”企业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区政府依法予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散乱污”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镇、街应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专职网格人员。

  同时,《条例(草案)》提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同安区、翔安区依法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于露天烧烤,《条例(草案)》也有详细规定。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其他各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由各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和露天烧烤经营者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对餐饮服务油烟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粉尘污染等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导报记者 康泽辉/文 沈威/图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