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来了。昨日上午,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该局与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印发的《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去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并同时配套出台一系列政策,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渠道提供政策支持。此次印发的《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盘活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低效用地,鼓励和引导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谁能申请?

  鼓励多主体参与投资,不需补缴土地价款

  《试点方案》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内,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来说,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需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已取得土地权证或用地批文等合法批准的土地;符合空间布局规划相关要求;拟申请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或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或已依法处理,不存在查封情形;不涉及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过程中,批建项目的土地用途须变更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但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市住房局交易租赁管理处负责人王云招指出,如此一来,将大大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此外,项目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如何申请?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审批时间大大缩短

  据悉,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我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具体如何申请?申请人可持建设方案等材料,由市住房局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研究通过,由住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若申请人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拟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市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将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回购,回购价包含土地回购价和建筑物回购价两部分。市政府明确不回购的,申请人才可按相关规定整体转让。项目转让后也必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经营。

  建设及运营有何要求?

  优先满足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原则上不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试点方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户型、安全、租赁对象和租金作了要求。

  王云招介绍,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后,由项目主体运营管理,租赁合同、租金、租期等租赁行为接受政府监管。租住对象应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

  建设规模方面,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形成集中供应。房源突出小户型、低租金,要求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平方米-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既能够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租金支出负担,更加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受能力。同时,能够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增加房源供给。

  后期如何监管?

  各部门实施全链条监管,严禁出现违规销售等问题

  把好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房源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我市还将加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管。

  市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处长王宇成介绍,项目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转让。在项目过程中,各部门将依照职责实施全链条监管,严禁产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违规销售等问题。

  [亮点]

  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过程中,批建项目的土地用途须变更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但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

  形成集中供应

  原则上不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形成集中供应。房源突出小户型、低租金,要求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平方米-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提醒]

  国有企事业单位

  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请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申请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二、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区域内的用地;

  三、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

  四、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五、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六、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等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用地;

  七、其他不适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