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新闻网讯(记者 梁熙 通讯员 蔡菁)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推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扩大个人账户适用范围,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据悉,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开设家庭共济账户的参保职工,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划入家庭共济账户,供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使用。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参保职工可根据家庭成员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建立共济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账户资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到个人账户。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二类疫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健康体检、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等费用。家庭成员共济关系可变更、取消,但不能重复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