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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5月13日,小燕(化名)终于等到了某摄影机构的微博、朋友圈公开道歉。因摄影机构未经小燕同意便将其个人写真当成样片做宣传推广,双方产生纠纷,后来小燕起诉至思明法院。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思明法院为数不多的人格权执行案件之一。

  2018年10月,小燕前往该摄影机构某分店拍摄个人写真。同年11月1日,在小燕尚未选片的情况下,摄影机构将其照片发布在微博上,添加水印,配上广告文案。小燕随即要求机构删除。

  事情尚未结束。2019年8月3日,小燕陪朋友前往该机构另一分店拍摄写真时发现,她之前的照片出现在供客人选样的ipad上。小燕再次要求删除。然而,同年8月23日,小燕的照片又出现在该机构上。小燕还发现,2018年11月1日发布的其照片一直未删除。机构的擅自使用让小燕十分生气,她要求删除作品并道歉、赔偿。但摄影机构坚称这是“美的分享”,不是侵权。

  2019年8月27日,小燕就该机构微博擅自使用照片的情况进行公证,并告知该机构。直到小燕在微博发布维权内容并艾特摄影机构,机构才把小燕的写真删除。之后,双方曾就道歉、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但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9月,小燕起诉摄影机构,请求法院判令机构停止侵害并支付精神损失15000元,在报纸、微博等公开道歉等。

  摄影机构辩称,小燕主张的肖像权侵害没有事实依据。机构提出,涉事号为员工个人使用,公司员工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不属于公司行为;分店内供客人选样用的ipad里的照片是内部存储;官方微博浏览量极低,无大范围传播。

  思明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号是用于机构业务,发小燕个人写真是公司行为;ipad里的小燕照片是对外公开的,否则小燕无从知晓个人写真被使用一事。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摄影机构行为侵犯了小燕肖像权。法院判决,机构在微博连续一周发布法院认可的致歉声明,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支付公证费1500元。

  判决生效后,机构赔偿了精神抚慰金却迟迟不道歉。小燕向思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5月13日,机构终于在微博等平台上发出了致歉声明向小燕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