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晚报

  轿车停在路边时,

  被一辆电动车追尾,

  电动车主受伤。

  小车司机张某与伤者沟通,

  留下“可以查看监控查手机号码联系”的话后

  离开现场。

  民警经过调查后,

  认定张某肇事逃逸,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并被罚2000元记12分。

  张某不服,一纸诉状将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日前,鲤城法院判决张某败诉。

  事发:车主未留电话 交警认定逃逸

  张某诉称,去年2月13日,60多岁的阿丹(化名)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车,在惠安县崇武镇一路口行驶时,为躲避张某停在路边的轿车紧急刹车摔倒后,滑行一段距离追尾张某的轿车。张某立即下车询问阿丹伤情,并在帮助阿丹撤离危险区域后,表示要将她送医救治。但阿丹说伤情无碍不需送医,只是手可能扭到了,可以让家人带她去看。随后张某通过阿丹手机联系上家属,并帮忙整理收拾电动车所载货物。

  离开之前张某告知阿丹,如有其他事情,可在事后调取事发地点监控,通过查询轿车的车牌获得张某手机号码,阿丹未反对,张某就离开现场。

  然而事发后不久,阿丹就向警方报案。经调查,惠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责,因此对他罚款2000元、记12分。张某认为,自己并非肇事逃逸,这样的处罚不当,并将惠安交警大队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交警大队撤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交警:车主未能保护现场 肇事逃逸处罚合理

  庭审期间,惠安交警大队辩称,事发时阿丹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行驶,在遇到同车道正在靠右停车的小轿车时,避让不及发生侧翻,并撞上张某的轿车造成阿丹受伤,车辆损毁。张某在事故后未能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车逃逸。接警后阿丹向警方表示,自己被撞得晕晕的,什么也没说,等她回过神的时候看到张某已经不在现场。

  交警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对其罚款2000元、记12分。

  交警大队认为,对张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张某的诉求无理,应予以驳回。

  法院:车主有逃逸故意 交警量罚适当

  日前,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时阿丹受到身体伤害,张某亦认可阿丹在现场可能有胳膊脱臼的情形。基于此,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有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他未报告交警部门,亦未留下联系线索给阿丹,而是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已构成逃逸。张某完全可以选择给阿丹留下手机号码的方式以便事后联系,而让阿丹通过监控查找到他,既不便捷,也不妥当。张某在未取得阿丹明示可以离开的情况下就离开案发现场,主观上具有逃逸的故意。交警大队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