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满心欢喜地以为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却在收到录用通知后的第二天被拒绝。他认为用人单位有违诚信,还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诉诸法院。近日,思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缘起]

  被录用又遭遇拒绝 要求公司赔偿1.7万余元

  今年5月,23岁的小郑从某网络平台看到了厦门某科技公司(简称科技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他从泉州来到厦门,5月6日和8日,分别参加了两轮面试。小郑说,5月8日上午,他到另一家公司面试,对方口头表示要录用他,当天下午他又到科技公司二次面试,公司总经理作为面试官表达了录用的意向。所以当晚回到泉州后,他回复了上午面试的公司,表示自己找到了更心仪的公司。

  小郑向法庭提交了他与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与其他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记录显示,5月10日,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小郑发送了录用通知,告知5月17日办理入职手续,列出了入职所需提供的材料。小郑回复会按时入职。过了两天,也就是5月12日,小郑又收到消息——这个岗位暂时不需要人手了。

  小郑说,双方已经达成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协议,他也作了准备,结果公司突然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小郑的诉求包括3项,一是试用期3个月的工资损失;二是他因拒绝其他公司的录用而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金额为3000元;三是因面试产生的交通费307元,3项总计1.7万余元。

  [庭审]

  董事长认为不合适 公司承认工作中存在失误

  在法庭上,科技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的招聘信息是真实的,招聘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不存在缔约过失。小郑通过了两轮面试,但最终还得经公司董事长同意。5月12日上午,工作人员把计划录用的人员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看了小郑的简历,认为他的工作经历少,断断续续,不太适合。随后,他们及时通知小郑。

  小郑提出异议,称面试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到还有董事长这一关。于是,法官询问被告:“既然没有董事长点头,为什么就先发通知给原告呢?”科技公司的代理人这才承认,这是行政部门的失误。

  关于赔偿的范围,科技公司认为,从小郑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不能反映出他拒绝了其他公司的录用,也可能仅是拒绝了面试的机会。而且求职过程中的交通费用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小郑来厦也不仅仅面试一家单位,不同意赔偿。

  [判决]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招聘单位赔偿2000元

  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代理人劝小郑,应该把重心放在个人能力的提升上,而不是打官司浪费社会资源。小郑听后顿了几秒,开口反驳道,如果每家公司都像这样,发了录用通知书以后又撤回,那只会恶化就业环境,对年轻人也是一种伤害。在这件事情发生后,他继续寻找工作,于5月24日入职另一家公司。

  法院一审认为,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双方已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小郑对此产生信赖利益,并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之后科技公司却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法官解释,劳动者不可能同时为两家公司提供劳动,所以既要求科技公司的试用期工资,又要求赔偿因拒绝其他公司造成的工资损失,这是不合理的。而交通费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依惯例通常由劳动者自行负担。从5月8日至5月24日小郑找到新单位入职,时间为半个月,科技公司原本给出的试用期工资约4000元/月,综合考虑小郑为缔约支付的费用、应聘岗位的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丧失其他工作机会的损失等因素,思明区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小郑半个月的工资,即2000元作为赔偿。

  责任编辑:郭金铭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