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因为养犬导致邻里投诉、报警,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因此建议房东别续签合同,没想到因此成为被告,租客认为自己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提出诉讼。昨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这起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2017年起,林先生租下了东浦路的一个店面,在店里饲养犬只,引发了多起投诉、信访和警情,有5位居民被犬只咬伤。店面附近有一家幼儿园,林先生曾写下《承诺书》,保证不再饲养大型犬,只留下目前饲养的五只小型犬。
2018年5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林先生店里收养的犬只达25只。同月,因店面租期快到了,林先生准备续租。店面所有者是一家企业,原本已同意与林先生签约续租,因为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先后发函建议慎重考虑,于是企业取消了与林先生签约。
得知情况后,林先生认为居委会和派出所发函的内容是诬告诽谤,还透露了他的个人身份信息,侵害了名誉权,于是起诉居委会和公安机关,要求出具书面道歉、赔偿半年房租等。但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均表示,函件中阐述的内容属实,群众的报警、投诉、信访均有记录,林先生也曾因养犬伤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对林先生多次劝导均无效,因此向房东提出建议。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派出所依法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居委会有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工作的职责。因此,为消除、减少犬只给居民生活、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出具函件并无过错,而且函件中的描述基本客观,无故意捏造、虚构事实用于贬损、侮辱林先生的人格。函件中出现的身份证号只是为了明确相关对象,未向公众公示,不属于泄漏个人信息。综上,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林先生的诉求。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