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孩子的女方不仅不让男方探视孩子,还断绝了与前夫的联系。近日,集美法院执结一起探视权案。

  武某和刘某本是夫妻, 因双方情感破裂,在集美法院组织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由母亲刘某抚养婚生女小妮(化名),并约定父亲武某对小妮的探视时间。

  调解书生效后,母亲刘某便带着小妮到外地打工,断绝了与武某的一切联系,武某无法探视小妮遂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前往刘某户籍地,一方面解释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另一方面告知刘某,父爱对孩子成长也至关重要,并为双方积极协商探视时间和地点。

  不过,刘某仍拒绝配合武某探视,鉴于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官依法对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又多次耐心劝导刘某,但刘某仍拒不履行,集美法院依法对刘某罚款一万元。

  此后,刘某意识到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严重性,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会履行义务并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很多夫妻在离婚后因矛盾积怨,会采取极端方式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这将破坏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探视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实现预期的社会效果,还应当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介入和参与,让探视权纠纷不再成为社会顽疾。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