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来自河南的王先生

  与同安本地村民林先生协商

  以林先生的名义竞标宅基地

  之后再由王先生出资建造房屋

  没想到,如今这栋房屋面临拆迁

  征收补偿款达到了一千多万元!

  这笔高额补偿款该属于谁?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

  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王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双方有口头约定

  原告王先生来自河南

  2004年,他与同安西柯镇的

  本地村民林先生沟通协商

  并在征得林先生家人的同意后

  口头达成协议:

  向林先生支付一万元现金

  让林先生以自己的名义

  向西柯镇某村投标申请宅基地

  房屋由原告王先生出资建造

  原告代理人

  宅基地取得后,由原告负责出资缴纳宅基地投标款11万元及建造房屋所需要的所有款项。房屋在2007年修建完成后,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那办完之后呢,将相关的原件交于原告。

  2012年 双方签订协议书

  明确赔偿款项归王先生所有

  原告王先生的代理人称,房屋修建好后,一直都是王先生和家人居住在当中。2012年王先生还与林先生及家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林先生及家人承认王先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今后房屋遇到政府拆迁征用,相关赔偿款项全部归王先生所有。

  王先生不是当地村民

  对宅基地不享有合法使用权

  庭审过程中,被告林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王先生不是所在村的居民,不具备宅基地申请的资格,对这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不享有合法使用权。

  被告代理人

  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应实行房地一致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建造等私自行为取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合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在答辩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非经相关审批手续,不能因建房出资而改变宅基地房屋的权利归属。

  原告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房屋是王先生全额出资建造的,被告及其近亲属没有任何的出资,王先生就是房屋的权利人、使用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赔偿款应当归王先生所有。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并非地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与林先生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在宅基地上投资建房以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该协议实际上是借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转让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

  有关案涉房屋产生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出资建造的费用全部来自王先生,但宅基地使用权却是林先生让渡给王先生的,双方对于案涉房产的建成及后续拆迁都有贡献或付出。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获得案涉房屋60%的拆迁补偿款六百余万元、林先生获得40%的拆迁补偿款四百余万元。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情你怎么看?

  来源:厦门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