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丈夫出轨自己的闺蜜,为了不让家丑外扬,妻子竟提出愿意免除自己借给闺蜜的45万元债务。但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两家最终还是因债务问题闹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该债务免除行为无效,二审维持原判。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小圆与小英(均为化名)是20年的好闺蜜,两人各自结婚成家后,两个家庭之间的相处也十分融洽。但是,两家融洽的关系最终被小圆的丈夫小方(化名)与小英的越界、出轨所打破。

  此前,小英为了家庭共同经营需要,曾于2017年至2018年间向小圆借款共计55万元,后小英偿还了10万元本金,还有45万元未还。

  2018年8月,四人协商处理小方与小英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面对老公与闺蜜出轨的情况,小圆竟提出可以用免除闺蜜45万元债务的方式来私了此事,并将45万元借款对应的三张借条交给小英的丈夫小志(化名)。小志提出要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要求小方出具书面的道歉书,但双方后续并未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小方也未出具书面道歉书。

  2018年9月,小圆来到小英家中,要求小英、小志夫妇偿还45万元借款。小志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偿还45万元借款。恼羞成怒的小圆便前往小英工作单位催讨上述债务,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公安部门认为该事件属于民事纠纷,引导小圆向法院起诉解决。2019年,小圆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小英、小志夫妇共同偿还45万元借款。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讼争债务是否已免除。2018年8月双方协商的目的是处理小方与小英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当事人之间确有提及采用免除债务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提议,但双方并未就小方未出具书面道歉书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也没有就免除债务问题达成最终的书面和解协议,并且此后小圆还向小英持续进行催讨债务,足以认定讼争债务并未免除。退一步而言,即使小圆将借条还给小志,免除了小英、小志的债务,该债务免除行为也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故判决小英、小志应共同向小圆偿还借款45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英、小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法官认为,本案小方在与小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忠实义务,理应受到道德谴责。然而事发后,四人欲以45万元债务来“私了”不可外扬的家丑,显然违反了应当忠实于婚姻的社会公德,也不利于平等、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故即使本案债务已经免除,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法官说法

  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是对权利滥用的禁止,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社会的一般道德标准,要求人们的行为都应该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当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时,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