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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网4月9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黄衍青 苏锡伟)“我对罪名有异议。我向村委会提交了木材申请报告,村委会盖章了。我只是没有办理采伐证,罪名应当是滥伐林木罪。”近日,德化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叶某甲为自己辩解。

  2018年春节,叶某甲的房屋不幸遭遇火灾。翻修房屋需要大量木材,叶某甲与儿子叶某乙商量到山上砍伐杉木。叶某甲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了木材申请报告,而后又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砍伐,但因所涉林木为生态公益林而未获批准。审批没有通过,老屋又亟待翻修,叶某甲决定与儿子铤而走险。在他看来,自己已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并获得盖章,虽未获得林业部门审批也不会触犯盗伐林木罪。

  经查,叶某甲父子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111株。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甲申请杉木用材的报告是向乡林业站提出的,村委会在该报告上签“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只是证明其老屋焚毁重建的情况属实,村委会没有表示同意叶某甲采伐本村林木。叶某甲父子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均判处叶某甲、叶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砍伐林木必须经过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即使本人所有的林木,也要获得批准,否则可能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