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台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第9号通告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入闽人员健康管理的公告》、《福州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对境外来榕人员进一步加强健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境外来台人员集中隔离期间及确诊后相关费用分担机制通告如下:

  一、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

  境外来台人员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由被隔离对象自理,其中宿费每间每日150元,餐费每人每日50元。若后期因满房有新增隔离点需要,则将对新增隔离点所需食宿费用另行公示。

  二、集中隔离期间的人员转运、核酸检测费用

  集中隔离期间的人员转运及核酸检测费用现阶段由政府承担。

  三、集中隔离期间的就诊医疗费用

  (一)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

  统一安排到指定医院就诊,产生的就诊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

  (二)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由集中医学观察点转至监测隔离点,自转至监测隔离点起,产生的食宿费用由政府承担,若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统一安排到定点医院就诊,若未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产生的就诊费用由密切接触者自行承担。

  (三)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境外返回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四、境外来台人员若有虚报、瞒报信息(如谎报基本信息、谎称家庭困难或以家庭困难为说辞拒绝入住集中隔离点、谎称患有基础性疾病、隐瞒旅居史或接触史、隐瞒病情等),或是拒绝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妨碍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本通告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

  台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3日

  除此之外,

  泉州、莆田、龙岩、三明等地

  发布最新通告!

  严厉打击境外入泉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泉州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晋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晋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晋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市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国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晋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晋江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石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石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石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市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国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石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石狮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1日

  关于严厉查处境外入南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南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南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包括持有南安市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以及南安域外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的,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市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南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南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4小时举报电话:110;86399000

  特此通告。

  南安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2日

  关于依法快速查处境外

  进入台商区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群众、海外乡亲和境外进入我区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区复工复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达我区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快速查处,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区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进入我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进入我区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4小时举报电话:110;27393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永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永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永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包括持有永春县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以及永春域外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的,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县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县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违反医学观察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医学观察,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永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永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永春县公安局

  2020年3月22日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丰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丰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2020年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到达丰泽区持各类证照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必须自觉遵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丰泽区后拒不接受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及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未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旅馆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指令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从严处理。

  三、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共同监督,提供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线索,24小时举报电话:0595-22597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2020年3月23日

  龙岩

  新罗

  通告

  当前,国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巩固我区抗疫成果,依法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确保境外入岩人员及全区人民健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3月17日起,所有境外入岩人员(含从国内其他省、市中转进入),无论外国公民还是我国公民,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凡是境外入岩人员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所在用工单位(企业)或接待单位(企业),必须提前两天如实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告境外入岩人员的航班、车次、入境入岩时间等相关情况,在境外人员入岩后要第一时间向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备,并积极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三、凡是境外入岩人员到达国内机场、车站、港口等以及入岩后必须如实填报旅居史,自觉向检查人员和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告个人真实情况,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所需相关费用由被隔离人自行承担。

  四、凡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对迟报、漏报、瞒报境外入岩人员情况或不按规定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7-3391859,0597-3391921。

  新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岩人员健康管理的补充通告

  为全力依法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进一步加强境外入岩人员的健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自3月17日起,所有境外入岩人员(含港澳台)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人员等不适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入岩后可实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若相关人员无居家隔离条件或不服从居家隔离管理要求,则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0597-3391868

  区派驻厦门健康管理服务站联系电话:15280379351

  监督举报电话:0597-3391859、3391921

  新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

  永定

  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期,国外疫情呈现扩散态势,为防止境外疫情输入,及时掌握境外入永人员动向,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1。近期如有从境外入永计划的市民或您的亲戚朋友,须提前三天将个人或您亲戚朋友信息(含个人资料、入境时间、途经口岸、返回航班车次、联系方式)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

  2。所有从境外入永人员,必须在抵永后立即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在永有工作单位的须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3。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不间断宣传,让群众知晓境外疫情形势,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同时,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监督,积极反映境外入永人员的相关情况,监督电话:0597-3255960。

  4。各乡镇(街道)和区外事办、商务局、侨务、侨联、公安、铁路、公路等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加强信息收集,将境外入永人员跟踪健康管理纳入全区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推进,第一时间强化境外入永人员的排查,确保不漏一人。

  5。压实社区(村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属地责任、主体责任、主管责任,对所有境外入永人员,进来一个、登记一个,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管理。

  6。对拒不报告或延迟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区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外事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触犯法律法规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

  龙岩市永定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5日

  上杭

  上杭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16号

  鉴于目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扩散蔓延,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外防输入”工作要求,依法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所有境外入杭人员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我县防控措施。自3月17日起,所有境外入杭人员(含从国内其他省、市中转进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14天医学观察且费用自理。

  二、本县城乡居民近亲属或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境外,近期有入杭计划的,相关城乡居民、用人单位等必须将其车次、航班、联系方式等返程信息,在入杭前3天主动向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报告。

  三、凡是境外入杭人员到达国内机场、车站、港口,以及入杭后必须如实填报旅居史,自觉向检查人员、村(居)委会和乡镇报告个人真实情况,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且所需相关费用由被隔离人自行承担。

  四、清明将至思乡情浓,疫情防控又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旅途上长途奔波存在极大的交叉感染风险,对近期有回乡扫墓祭祖计划的,在杭近亲属要积极引导其通过网络、微信或委托在杭亲友代为祭扫,避免感染风险。

  五、对迟报、漏报、瞒报境外入杭人员情况,不按规定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或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请广大居民朋友们共同监督,监督电话:0597-3881110,0597-3966628。

  本通告即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响应解除之日。

  上杭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武平

  武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9号)

  鉴于目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扩散蔓延,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外防输入”工作要求,依法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武人员健康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20年3月19日零时起,对所有14天内有境外(含台港澳)旅居史的入武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由观察对象自行承担。

  对所有境外入武人员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我县防控措施。自3月17日起,所有境外(含台港澳)旅居史的入武人员(含从国内其他省、市中转进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14天医学观察且费用自理。

  二、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或有单独住所且住所内没有其他同住人员的,经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入境后可实行14天居家医学观察。若相关人员无居家隔离条件或不服从居家隔离管理要求,则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

  本县城乡居民近亲属或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境外,近期有入武计划的,相关城乡居民、用人单位等必须将其车次、航班、联系方式等返程信息,在入武前3天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和乡镇报告。

  四、

  凡是境外入武人员到达国内机场、车站、港口,以及入武后必须如实填报旅居史,自觉向检查人员、村(社区)和乡镇报告个人真实情况,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且所需相关费用由被隔离人自行承担。

  五、

  清明将至,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现状,不得聚集性祭扫、聚餐,并主动劝导外出人员不返乡祭祀、将实地实物祭扫转变为注重节日文化内涵,以家庭追思、网上祭奠、远程祭祀等安全文明的缅怀方式,以此来寄托哀思、祭奠逝者。

  六、

  对迟报、漏报、瞒报境外入武人员情况,不按规定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或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

  请广大居民朋友们共同监督,监督电话:0597-3058881。本通告即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响应解除之日。

  武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9日

  长汀

  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期,国外疫情呈现扩散态势,为防止境外疫情输入,及时掌握境外返汀来汀人员动向,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01

  1。近期如有从境外返汀来汀计划的市民或您的亲戚朋友,须第一时间将个人或您亲戚朋友信息(含个人资料、入境时间、途经口岸、返回航班车次、联系方式)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

  02

  2。所有从境外返汀来汀人员,必须在抵汀后立即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在汀有工作单位的须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03

  3。如有发现从境外返汀来汀人员未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的,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监督,监督电话:0597-6818319,传真:0597-3160339。

  04

  4。对拒不报告或延迟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汀县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5日

  连城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

  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扩散蔓延的严峻形势,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持续巩固当前全县疫情防控平稳向好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请您告知在境外的亲朋好友,鉴于回国途中交叉感染风险较大,从对自己对家人朋友安全和健康考虑,如无特殊情况请暂缓回国,并在当地做好自我防护。

  2。所有从境外返莲来莲人员(含务工、旅游人员),须第一时间将个人信息(含个人健康信息、入境时间、途经口岸、返回航班车次、入莲时间、联系方式等)向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如实报告;在莲有工作单位的须同时向所在主管单位如实报告。

  3。宾馆、酒店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洽单位、留宿人、房屋出租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入境人员情况向当地村(社区)或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从3月17日0时起,对所有境外返莲入莲人员实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费用自理。

  5。如有发现从境外来莲返莲人员未向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如实报告的,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7-8922106。对拒不报告、隐瞒或延迟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连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漳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外入漳人员健康管理的通告

  为依法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漳人员健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7日起,对所有14天内有境外(含港澳台)旅居史的入漳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所需相关费用由被观察对象自行承担。

  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入境后可实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三、凡是境外入漳人员的家庭成员、亲属或联系人,必须提前两天如实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告境外人员返漳航班、车次等行程信息,自觉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

  四、凡是境外入漳人员到达机场、车站后必须如实填报旅居史、病史,自觉向检查人员报告个人真实情况,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

  五、凡是主导邀请、接待境外人员入漳的单位(企业),必须提前两天如实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告境外入漳人员来漳航班、车次等情况,积极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

  六、凡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迟报、漏报、瞒报境外入漳人员情况,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对故意或恶意隐瞒病史、境外旅居史、与病例接触史的当事人,按规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七、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人和事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3278938,市公安局:110,市卫健局:7530980。

  漳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岩人员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岩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8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岩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我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区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国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岩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全区广大群众共同监督举报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

  0597-3391859、3391921、110

  新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2日

  莆田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应对疫情境外输入的通告

  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内部扩散风险,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和境外入莆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快推动复工复产和恢复生活生产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入莆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9日零时起,对所有境外来莆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中国公民(包括在我省口岸入境和省外口岸入境转道进入我市),一律实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70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等人群,经相关部门审核评估后,严格落实14天居家医学观察。

  二、对3月19日零时之前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而未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的入莆人员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登记,并严格落实14天居家医学观察。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报告、及时就诊,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所有境外入莆人员入境前均应提前、主动、如实向所在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报告个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所在国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健康状况等信息。

  四、广大旅店业主、出租房屋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得擅自接待未执行防控政策的境外入莆人员,遇有境外入莆人员入住、承租的,要立即报告社区(村居)、乡镇(街道)和属地派出所核实旅居史和出行轨迹。

  五、公安机关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3月19日以后境外入莆人员中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每举报1名奖励500元。

  莆田市公安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莆田市公安局代)

  2020年3月22日

  宁德

  日前,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也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境外入宁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宁人员

  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疫情输入,巩固当前我市疫情防控稳定向好的态势,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对从境外直接入宁人员或从境外途经国内其他地区入宁人员(以下简称境外入宁人员)无差别执行健康管理服务,具体通告如下:

  一、2020年3月17日零时起,继续做好所有境外入宁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必须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症状人员必须实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14天后经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方可解除观察。集中医学观察期间食宿费用自理。3月17日前抵宁的,按原健康管理方式执行。

  二、严格落实口岸检疫和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海上作业人员与境外船舶船员密切接触,境外船舶人员原则上不得上岸,如确需上岸,也须实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

  三、严格执行境外入宁人员登记报告制度。所有境外入宁人员或其亲友、接待单位应提前3天将人员身份、抵达航班等行程信息和联系方式向属地村(社区)报备,抵宁后须及时主动配合属地村(社区)如实准确填报个人身份、健康状况、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酒店旅馆、民宿等提供住宿的单位、业主要及时将登记入住的境外入宁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村(社区)报告。

  四、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宁人员信息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或拒不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明人员

  健康管理的公告

  近期防境外疫情输入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强境外入明人员(含经境内第三地入明人员,下同)健康管理,现就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所有境外入明人员应通过“e三明”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自2020年3月5日起所有境外入明人员,一律接受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三、所有境外入明人员到达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应主动出示在“e三明”的信息登记表,积极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流行性病史调查等工作,服从转送、收治、集中医学观察等处置安排。

  四、境外入明人员不如实申报病情,或刻意隐瞒、虚报境外(含台港澳)旅居史和相关接触史,或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和医学检查,或逃避集中医学观察和治疗,或不遵守医学观察有关规定、存在其他扰乱疫情防控行为的,将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五、各村(居)要加强对新进人员的跟踪排查,发现未接受14天医学观察的境外入明人员,第一时间落实防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六、明籍境外人员在明亲属应及时向所在村(居)报告境外亲属健康状况、返明意向等信息,主动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刻意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疫情扩散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七、广大市民非紧急必要暂不前往市外出差旅行,减少感染风险。

  八、各县(市、区)设立24小时举报热线,市民通过热线反映未接受14天医学观察的境外入明人员信息,一经查实,每例视情予以100元至2000元不等奖励。

  梅列区:8222843

  三元区:8336589

  永安市:3633490

  明溪县:2863462

  清流县:8703562

  宁化县:6823894

  建宁县:3982250

  泰宁县:7832134

  将乐县:2322396

  沙县:5555120

  尤溪县:6323076

  大田县:7222132

  特此公告。

  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