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驻福州记者 林芹)导报记者昨日从省医保局获悉:即日起,福建省持有居住证人员,可就地参加医保!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日前,省医保局下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在规范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医保的同时,对居住证持有人员的参保进行了分类规定。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已在省内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在学校连续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参加学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属于上述二类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自愿原则,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还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曾经参加过居住证所在地职工医保,超过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未参保居住证持有人,可选择按规定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也可选择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地与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不一致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诺国内未重复参加基本医保、本地就业情况下,申请参加就业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此外,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后,不得办理参保登记。居住证持有人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了居住证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恢复参保。(海峡导报)